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下表。
序号 税号 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