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帕尔事故的涉事企业,隶属于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合资公司,联合碳化占该公司50.9%的股份。投产初期,联合碳化公司总部委派了一名有良好安全意识和操作经验的雇员担任厂长,并且实现了50万人工时无误工事故的优良安全记录。由于政治等各种原因,1980年公司决定由一名印度本地员工接替厂长职务。新厂长有很好的财务背景,但对于安全和生产知之甚少。为了应对市场需求疲软,新的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停用安全设施、减员增效的措施,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博帕尔事故给我们的警示是,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果缺少必需的化工专业背景,缺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缺少对安全与生命的敬畏,何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兼顾发展与安全又从何谈起?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赋予了七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两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则进一步明确:“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规章,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安全职责,以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经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多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视学历、专业上的提升,但仍有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能力素质方面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有以下几点意识:
一要敬畏生命、敬畏安全。企业不论大小,不论有多少员工,主要负责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更要为员工的生命负责。而主要负责人一旦罔顾安全规律瞎指挥,一定会是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主要负责人必须时时刻刻真正地以安全为第一,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二要主动了解企业生产中的主要风险与防控措施。当你作为主要负责人进入危险化学品这个领域的时候,就应该自我衡量,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所了解,对生产过程的风险有所了解。如果只追求利益,而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一无所知,或不愿意深入评估了解,只想快速获得资本的回报,那在化工装置规模越来越大型化、精细化生产越来越复杂化的当下,回报的可能不是“利”,而是“血”!
三要注重安全领导力的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深入基层,宣传安全生产理念、了解基层安全生产状况、倾听员工建议,以个人良好的安全行为带动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自觉带头履行安全承诺,通过率先垂范,展示领导的示范力、行动力和影响力;通过制定和落实个人月度安全行动计划,带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确保安全领导力贯穿于基层员工中。在企业中,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与行为是员工安全行为的最高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息息相关。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做“有感领导”,而不是将重视安全停留在讲话时的几句口号上。
总之,博帕尔事故过去40年了,每一位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都应深思如何防止悲剧重演,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更应该反思“如何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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