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到某企业开展安全服务,发现其储存设施油罐区内的隔堤和防火堤一样高,便问道:“隔堤为何建得与防火堤一样高呢?”
“之前有专家来检查,提出我们设置的防火堤高度不足,低于标准所要求的高度,同时未设置隔堤。我们整改时按照专家要求对防火堤进行了加高改造,同时按照防火堤的高度增设了隔堤。”企业人员说。
“那你们清楚防火堤和隔堤的作用与差别吗?”笔者继续问。
“都是为了防止泄漏后的油品外溢,减小泄漏后造成的影响。”企业人员答出了作用,至于差别则说不上来了。
近两年,笔者在不同企业开展安全服务时发现了好几起类似情况,每遇一回,便耐心讲解隔堤和防火堤的区别,指导企业整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对隔堤和防火堤有明确的定义。防火堤是指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隔堤是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标准的第6.2.12条规定了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要求,为设计防火堤、隔堤高度提供了基本遵循: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标准的第6.2.17条则给出了防火堤和隔堤基础高度要求: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那隔堤的最高高度有无要求呢?标准的第6.3.5条有明确说明: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1个罐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对于单一储罐,常见情形四面可能有2~3面是隔堤,1~2面是防火堤。隔堤是储罐发生泄漏事故的第一道屏障,防火堤是储罐发生泄漏事故的第二道屏障。为了有效发挥两级物理防护屏障的作用,应该在设计时使隔堤低于防火堤一定高度。如果隔堤与防火堤同高甚至高于防火堤,就会导致当液体泄漏时,第一道物理防护屏障隔堤失效后,第二道物理防护屏障防火堤也同时失效了,液体漫流出防火堤外,扩大事故范围。
因此,笔者建议,化工企业在建设或改造时应委托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工程公司进行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隔堤时在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确保隔堤低于防火堤0.2米以上200毫米以下,以使防火堤真正起到储罐泄漏后第二道物理防护屏障作用;安全专家在提出类似问题时,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如何正确整改。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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