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布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化新网讯  近日,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6章,分别是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附则。

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6种。一是警告、通报批评;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三是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有关资质等级;四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是行政拘留;六是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将行政处罚的程序细化为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和送达程序。《办法》提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办法》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办法》细化了不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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