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近日,山东省、辽宁省按照工信部要求和化工园区工作计划,先后修订了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形成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据了解,山东省此次修订推动园区认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主要有以下3方面变化:一是整合原有政策,统一认定标准。原办法分为综合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两个认定标准,政策体系相对分散。新办法对标国家最新要求,统一为一个认定办法。同时,明确园区认定与后续管理、扩区调区等政策衔接关系,形成制度闭环。
二是明确“减二增一”,强化政策协同。要求设区的市在压减2个园区后方可申请增设1个园区,并对新增设园区选址条件、规划编制、认定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全省化工园区优化布局、集约发展。
三是全面从严标准,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意见要求,对原办法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将原评分模式变为关键事项否决制,明确化工园区在选址布局、安全环保、规划编制等方面须同时满足所有刚性条件,切实把好化工园区准入关,倒逼园区从源头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辽宁省工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管理办法的修订以提高建设标准、坚持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原则,增加了化工园区设立、日常管理、区域范围调整等章节,对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更名、区域范围调整、退出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更加细化;以国家办法为依据,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相衔接,取消了原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打分项”,要求各化工园区必须全面满足所有标准,缺一不可;对化工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园区需每年开展自评,每三年开展重新评估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同时,管理办法指出,化工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超过80%,超过80%的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厂扩能项目,且建成后运行负荷率满足上述要求。
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设立、认定、管理、区域范围调整等事项管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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