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规定,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和受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监护人分别属于典型的动火作业制度和受限空间作业制度未有效执行现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与是否属于淘汰落后设备并无必然对应关系。列入国家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名单的才属于淘汰落后设备。
进入春季以来,黑龙江省化工产业商会结合全省各地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中间体、新能源等会员企业生产实际,在突出做好“严、细、实”上下功夫,全力确保春季生产安稳优运行,上半年生产任务高效完成奠定基础。
3月1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面剖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持续加强属地管理,狠抓事故隐患类比排查。
为鼓励支持从业人员及时发现、积极报告身边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6起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典型案例。其中,石油和化工行业相关案例3起。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启动化工领域春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盯“源头严防”不放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化工领域各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