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 在8月27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长江生态保护,值得关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信息显示,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佣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万余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此案例采用“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经专家多轮论证后,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3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此案例对加强环境执法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将产废企业、转移中介、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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