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第8.3条的规定,除作业场所的应急救援物资外的其他应急救援物资,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其周边其他相关单位或应急救援机构签订互助协议,并能在这些单位或机构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准许作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处置原则的规定,安全处置原则包括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全局考虑统一指挥。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3.6的规定,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警。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1.1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1.2的规定,装置出现未预先研判出且无紧急处置程序的异常工况,应第一时间停车。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3.3的规定,严格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严禁仅把“目视、鼻嗅、耳听、手摸”等作为最终安全条件确认的手段。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4.2的规定,处置作业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应急处置中确需进行的,企业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勘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5.2的规定,应明确专人在控制室通过盯守DCS等方式,及时查看异常工况处置时涉及的上下游装置及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4.5.4的规定,异常工况符合启动应急预案的,按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应对。
(张晓敏整理)
进入春季以来,黑龙江省化工产业商会结合全省各地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医药中间体、新能源等会员企业生产实际,在突出做好“严、细、实”上下功夫,全力确保春季生产安稳优运行,上半年生产任务高效完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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